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16号
申请人:汪琼,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
申请人:汪燕萍,女,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
申请人:桐城市新渡玉燕胶塑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营者:程玉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琼诉被申请人汪燕萍、桐城市新渡玉燕胶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1825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燕萍、桐城市新渡玉燕胶塑厂价值21825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对申请人汪琼提供担保的皖HLX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杰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何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