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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05号

田晓春与徐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05号房6申请执行人田晓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徐长春(别名徐大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晓春与被执行人徐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朱丽文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岩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