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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财保24号

农商行与薛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财保24号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申请人薛峰。

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薛峰位于高唐县七星花园小区的2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高房权证公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薛峰位于高唐县七星花园小区的2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薛峰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

二、申请费571元由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侯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