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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391-1号

辛强与吴许涛、李娟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强,吴许涛,李娟娟,张振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391-1号

申请执行人:辛强,男,生于1963年11月8日,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吴许涛,男,生于1978年11月24日,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李娟娟,女,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张振超,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2016)豫1025民初1908号辛强与吴许涛、李娟娟、张振超民间借贷一案中,已执行案件款0元(执行标的200000元),尚余200000元未执行。本院经过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多方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京伟

审判员  岳豪远

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九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帅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