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391-1号
申请执行人:辛强,男,生于1963年11月8日,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吴许涛,男,生于1978年11月24日,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李娟娟,女,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张振超,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2016)豫1025民初1908号辛强与吴许涛、李娟娟、张振超民间借贷一案中,已执行案件款0元(执行标的200000元),尚余200000元未执行。本院经过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多方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京伟
审判员 岳豪远
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九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帅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