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38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有,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相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曹相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相春。李春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曹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春有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春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田国京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