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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387-1号

李春有与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有,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曹相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38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有,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相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曹相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相春。李春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曹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春有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春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田国京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