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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138号

盛万春与杨海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万春;杨海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滴法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盛万春,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鸡西火车站装卸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建华委**。身份证号2303021966********。 被执行人杨海丽,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郊委**。身份证号2303021970********。 本院在执行盛万春申请执行杨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5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鸡法执指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指定滴道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盛万春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海丽应支付申请人盛万春借款40.9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1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海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沈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