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字第688号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5)济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济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传曾
审判员 索同伟
审判员 刘钟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齐庆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