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785号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刘珏杉,曾用名刘芸,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胡朗朋,龙南县经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祥根,居民。被告吴金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吴祥根、吴金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钟沈作二O一六年六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黄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