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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785号

吴某与吴祥根、吴金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吴某,吴祥根,吴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785号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刘珏杉,曾用名刘芸,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胡朗朋,龙南县经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祥根,居民。被告吴金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吴祥根、吴金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钟沈作二O一六年六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黄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