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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590号

张小红与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红,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红(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业主),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4日,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590号张小红申请执行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5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普   光   红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徐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二日

书记员 唐   海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