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李臣,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国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臣与被执行人王国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款,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峰
审判员 齐庆才
审判员 初晓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国 来自
李臣申请执行王国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法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李臣,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国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臣与被执行人王国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款,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峰
审判员 齐庆才
审判员 初晓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