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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伊法执字第35号

郝志勇与刘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志勇,刘杰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伊法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郝志勇,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伊旗上湾。

被执行人:刘杰梅,女,神东热电公司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伊民初字第179号判决书,于2008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杰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刘杰梅在神华神东公司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杰梅在神华神东公司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益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石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