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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恢4号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与罗志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罗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华,该××员工。被执行人罗志辉。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志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恢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补缴通行费95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志辉同意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志辉银行存款10473元后终结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志辉银行存款10473元,现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班晨瑞

审 判 员  谭 津

代理

审判员  岑荣吉

二〇一六年一月是一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