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梅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彧,男,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立泉,男。被执行人张未梅,女。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立泉、张未梅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秭计生征决字(2014)第0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鄂秭归行非审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周立泉、张未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周立泉、张未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立泉、张未梅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的执行标的44958元没有执行。申请人也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 建
审判员 余卫华
审判员 袁文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余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