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6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悦来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28203227-X。法定
负责人:刘琏
委托代理人:龚秀信,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美芳,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谢杰洪,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杜美芳、谢杰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杜美芳应清偿申请执行人截至2015年7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316799.61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杜美芳提供抵押的粤T×××××号凯宴B5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返还案件受理费6025元,诉讼保全费2104元,被执行人谢杰洪对被执行人杜美芳的上述债务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本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本院于2016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杜美芳名下的粤T×××××号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扣押。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杜美芳及谢杰洪的房地产分别抵押银行借款和他人借款,暂不宜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粤T×××××号汽车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71执67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长山执行员 黄桂源执行员 唐宇杭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徐耀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