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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1592号

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郭某,女,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高某,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志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