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郭某,女,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高某,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志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金龙 来自
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郭某,女,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高某,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志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