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68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金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68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钟新秋
审判员 李贺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