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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1777号

赵献法与杜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献法,杜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777号申请执行人赵献法,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河南省鄢陵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个体户。被执行人杜新华,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固原市经济扶贫试验区,居民。本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赵献法申请被执行人杜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杜新华应支付申请人赵献法案款23500.00元,诉讼费207元,承担执行费253.00元。现均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新华本院无法找到,且经查询,被执行人杜新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股票债券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经电话询问申请人。现被执行人现欠申请人案款15000元,并就剩余部分双方私自达成履行的口头协议。使得本案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原执字第17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找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强

审判员  王金龙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慧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