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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执字第122号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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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俄罗斯族,翻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依法作出(2014)满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给付抵充剩余款4360.76元、案件受理费971.50元、评估费6432元、给付债权应得款74000元,合计86284.2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无车库、存款、房产及��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满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鹏

审判员  蔡 斌

审判员  安伟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春力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