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谭如兴。
被执行人:夏子。
被执行人:周雅丽,系被告夏子之妻。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子、周雅丽的银行存款壹拾伍万整(¥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红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岑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