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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10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宝与被执行人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宝,王明波,高万荣,王明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宝

被执行人:王明波

被执行人:高万荣

被执行人:王明均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宝与被执行人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10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尹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