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宝
被执行人:王明波
被执行人:高万荣
被执行人:王明均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宝与被执行人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10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尹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