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陵市城区阜欣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乐陵市鲁北肠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西段乡政府驻地1500米。法定代表人郑学善,经理被执行人乐陵市华陵肠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西段乡政府驻地1500米。法定代表人郑学善,经理被执行人郑学善。被执行人郑尚路。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乐陵市鲁北肠衣有限公司、乐陵市华陵肠衣有限公司、郑学善、郑尚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0)乐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学善已死亡,查封其房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乐陵市华陵肠衣有限公司所属土地一宗,因申请人不缴纳评估费用,评估程序无法进行,被执行人郑善路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乐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