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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2718号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迪牧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迪牧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718号

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何若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俊杰、钟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迪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永顺焦化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旭。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华东道91号。

负责人:张国永,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兵,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科,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迪牧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案件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99元,减半收取284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849.5元,由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笑庆二〇一六年一年十三日

书记员  杜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