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219-1号原告张斌,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温义友,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燕妙,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星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月文。被告李月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斌、温义友诉被告惠州市星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月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温义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77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8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婉(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