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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691-1号

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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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楼执字第69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杨树塘居委会。 被执行人李**,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花板湖路荷花小区1栋西单元50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钟新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国超 文书名称 执行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5)楼执字第691-1号 文书拟稿人 吴同高 报批时间 2016.1.1 申请执行人 李** 被执行人 李** 主要内容: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 组长意见 局长意见 主管院长意见 执行文书审批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