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张石。委托代理人孟祥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石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减少诉讼请求部分诉讼费7,757.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范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