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570号原告唐祥。法定代理人曾方平。委托代理人刘必飞,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锡芳,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池俊斌,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帅菲,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深圳市晨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江豪苑管理处。负责人黄志明。上列原告唐祥诉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已于2016年1月25日一次性支付原告30万元,原告遂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诉讼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超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