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恢字第124号申请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仁友,男,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明,男,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乐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2)乐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月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