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94号起诉人河北九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起诉人石家庄市桥东区昊顺搬运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仁和嘉园*号楼*单元****室经营者,张晴。2016年1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北九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请求被起诉人石家庄市桥东区昊顺搬运服务中心返还所获利益400000元及利息183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约定的搬运服务应属于一种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3】187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通知》(冀高法【2013】78号)的规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石家庄市桥西区、桥东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因此,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河北九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年日代
书记员 张仕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