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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203-3号

新疆冠群钢铁公司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冠群钢铁有限公司,王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03-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冠群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北执字第203-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平提供担保的东风日产皮卡车一辆(新H830**)。现被执行人王平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平提供担保的东风日产皮卡车一辆(新H830**)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