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03-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冠群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北执字第203-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平提供担保的东风日产皮卡车一辆(新H830**)。现被执行人王平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平提供担保的东风日产皮卡车一辆(新H830**)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