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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765号

黄建民与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建民,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765号原告黄建民。被告陈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民诉被告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民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韦亚磊

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