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765号原告黄建民。被告陈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民诉被告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民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韦亚磊
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斌阳 微信公众号“”
黄建民与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765号原告黄建民。被告陈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民诉被告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民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韦亚磊
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