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谭春根,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张彬,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谭春根诉被告张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本案涉诉金额小,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胡庆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