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峡民初字第678号

谭春根与张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谭春根,张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谭春根,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张彬,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原告谭春根诉被告张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本案涉诉金额小,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胡庆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