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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145号

马国文与张泉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国文,张泉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文,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城子河区永新委新华组30号,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619580125591X。被执行人张泉义,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河北十委4组,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4197112024215。本院在执行马国文申请执行张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滴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国文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泉义应支付申请人马国文借款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1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沈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