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庄茂玲,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傅文明,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庄茂玲与被执行人傅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傅文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庄茂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16129.0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74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傅文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祥根
审判员 李振兴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