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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280号之一

杭州舜盈物资有限公司、郎涤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舜盈物资有限公司,郎涤民,姜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舜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备塘中路7号2228室。法定代表人蒋月爱,总经理。

被执行人:郎涤民,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姜丽娟,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杭州舜盈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涤民、姜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舜盈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6972元、执行费人民币4355元,合计人民币3013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