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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5351-1号

李振翠、李振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翠,李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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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3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翠,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丰南区。被执行人李振明,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丰南区。身份证号码130222196107262816、130207195907262816。申请人李振翠与被执行人李振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207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提级执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振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元(¥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年××月××日

书记员  苏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