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58号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彦锐,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远忠,男,汉族,。被告温木田,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黄青霞,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温远忠、温木田、黄青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 云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婉(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