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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340号

魏永军与杜再平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永军,杜再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魏永军,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杜再平,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永军申请执行杜再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4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42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