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某某村。本院在审理高某某某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彦明
审 判 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维岗 来源:百度“”
高某某与某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某某村。本院在审理高某某某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彦明
审 判 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维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