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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201号

高某某与某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某某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某某村。本院在审理高某某某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彦明

审 判 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维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