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763号

呼吉乐图申请执行乌日根达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吉乐图,乌日根达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63号申请人呼吉乐图,男,蒙古族。

被

申请人:乌日根达来,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在执行呼吉乐图申请执行乌日根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一卡通账户,申请人乌日根达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润 林

审判员 张 金 玉

审判员 巴音都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阿 古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