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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443号

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巩义市。法定代表人白瑞敏,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申请调解为由,申请中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春勇

审 判 员  刘 严

人民陪审员  杜春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