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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441-1号

郎晓刚与陈永庆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郎晓刚,陈永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441-1号

申请执行人:郎晓刚,男,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陈永庆,男,生于1968年7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现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晓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永庆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郎晓刚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京伟

审判员  岳豪远

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九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