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邓云彩现住农安县。原告葛士明,现住农安县。被告朱肇宏,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邓云彩、葛士明与被告朱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云彩、葛士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