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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301号

葛士明等与朱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云彩现住农安县,葛士明,朱肇宏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邓云彩现住农安县。原告葛士明,现住农安县。被告朱肇宏,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邓云彩、葛士明与被告朱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云彩、葛士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