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287-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XX镇杨树园村2组。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付家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系昌图县XX镇大地村五组农民,有责任田,享有国家土地直补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守刚土地直补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间,该款不得向被执行人李某某等其他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