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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6078号之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文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文林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6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0614412。负责人夏年炉,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坚、丁季,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文林,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876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文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欠款本金71734.92元及利息、滞纳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川R×××××号的车辆,已扣划执行款2062.06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月××日代

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