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谢德玲。被执行人徐州创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张道友,该××经理。申请执行人谢德玲与被执行人徐州创亿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贾商初字第23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徐州创亿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谢德玲加工费转让款352457元。
二、原告谢德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被告徐州创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标的35245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房产;(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五)查询土地信息,无登记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贾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王亚东执行员 高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