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恢84号张丽荣韦谊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26F36C4BA68058EA167E8F1CA3EA3DD0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6F36C4BA68058EA167E8F1CA3EA3DD0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106895.9元,但被执行人26F36C4BA68058EA167E8F1CA3EA3DD0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26F36C4BA68058EA167E8F1CA3EA3DD0所有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