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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287-3号

姜伟与岳喜江、董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伟,岳喜江,董军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287-3号原告姜伟,男,汉族,37岁。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岳喜江,男,汉族,33岁。被告董军慧,女,汉族,34岁。

原告姜伟诉被告岳喜江、董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陆 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