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袁敏。被执行人株洲楚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建明。申请执行人袁敏与被执行人株洲楚银实业有限公司、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6)株石法民一督字第11号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备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06年6月26日依法进行执行备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6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株洲楚银实业有限公司、朱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株石法民一督字第11号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健
审判员 陈利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