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241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被告李光忠。被告穆瑞林。被告尹燕明。被告党光芹。被告陈建乐。被告董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光忠、穆瑞林、尹燕明、党光芹、陈建乐、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