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马云峰,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玉,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云峰与被执行人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朱丽文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