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477号

马云峰与张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云峰,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马云峰,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玉,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云峰与被执行人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朱丽文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